天津市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产种苗管理,积极开发和保护水产种质资源,保障水产种苗质量,防止病害的传播和流行,维护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建设的水产种苗原种场、良种场、苗种场,由水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和处以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苗种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严禁带病进入鱼塘。(四)产出品的管理 做好产品的检疫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售水产苗种与水产品前,要报当地渔业部门进行检疫,检疫合格者方能出售和运输。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根据《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换发请提交即将到期的省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加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名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申请。
陕西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加强水产种苗管理,保护和开发水产种质资源,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条 为提高水产种苗质量,保护和开发水产种质资源,促进水产种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生产的管理。水产苗种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4、第十四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填毁渔业养殖场地。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占用渔业养殖场地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并按工程设施和生产损失给予补偿。
5、严禁带病进入鱼塘。(四)产出品的管理 做好产品的检疫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售水产苗种与水产品前,要报当地渔业部门进行检疫,检疫合格者方能出售和运输。
河北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选育、生产、经营和使用水产种苗,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修订的34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五条修改为:“水产种苗的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淡水渔业工作。地、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域内的淡水渔业工作。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浅海、滩涂及荒滩开发的统一规划和使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为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依法划定并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水域、滩涂及其毗邻的岛礁、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