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水产养殖需要办什么证件和手续?
1、想进行水产养殖,需要有水产养殖的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所在村委会的养殖证明、水面养殖证、水产养殖证和水域滩涂养殖证。适合在周围没有重工业污染、医疗垃圾污染、生活垃圾污染等的地方建立水产养殖场。
2、河道养鱼需要的手续如下:办理水产养殖许可证:水产养殖许可证是开展水产养殖活动需要的基本证件。申请人需要向当地水产养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审批后才能获得许可证。
3、水产养殖的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所在村委会的养殖证明、水面养殖证、水产养殖证和水域滩涂养殖证。办理依据:《渔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的水域和滩涂。
河道养鱼需要什么手续
河道养鱼需要的手续如下:办理水产养殖许可证:水产养殖许可证是开展水产养殖活动需要的基本证件。申请人需要向当地水产养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审批后才能获得许可证。
法律主观:河道内隔起来养鱼首先需要农业部和水产部批准,然后再经过该河道管理局审核,然后如果是要出售的,还得去工商管理局办理执照等手续。
法律分析:河道养鱼需要经水利部门审批的,没有审批手续就属于违法行为。
规模养鱼需要在当地的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
(1)、身份证复印件(养殖户或企业法人)。(2)、提交所在村委会养殖证明。(3)、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
水产养殖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是企业投资建设应报政府核准的项目时,为获得项目核准机关对拟建项目的行政许可,按核准要求报送的项目论证报告。
水产养殖治病微生物防治方面项目资金申请书这样写:项目背景:说明水产养殖业的重要性和发展现状,以及当前水产养殖业存在的病害问题,介绍项目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篇一:农村养殖项目申请报告 尊敬的各位领导:你们好!我叫高显华,男,汉族,1960年5月出生。身份证号码:。家住黔西县莲城办事处龙潭村五组。
项目概述海水观赏鱼的养殖 我公司在本土地的基本情况:有各种理想指标符合养鱼的井水土地2亩。地理位置靠近沿海,水源充足,排放方便。公司领导有良好的社会关系与过硬管理经验。
申请人: 20xx年xx月x日 文(四):养殖项目申请报告范文 申请人: (一) 养殖项目预测 本项目共建立肉兔养殖小区xx处,发展xxx户养殖大户,可实现大户增收xxx万元,平均每户纯收入达xxx万元/年。
济南市淡水渔业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属于管理学大类,是一级学科。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是集信息技术与管理科学于一体、实践性和创新性很强的交叉学科。
3、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淡水渔业工作。地、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域内的淡水渔业工作。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
5、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市政府组织对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水产养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怎么写
水产养殖公司的经营范围的填写: 内陆水产品(不含苗种)养殖、销售;养殖技术服务。
水产养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怎么写水产养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并非越多越好(涉及税种问题),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即可。而且经营业务的顺序也不能随便安排,建议把主要经营的业务放在第一位。
模板示例1 水产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水产品养殖及销售;种苗培育;农产品的批发及零售。
原生态水产养殖开发公司经营范围 原生态水产养殖开发公司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鱼、虾、蟹、甲鱼、龟等水产品养殖、加工(初加工)、研发、销售。
农业养殖公司经营范围畜禽(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水产(除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养殖;农业种植;果树、苗木(不含种苗)种植、批发、零售。
经营范围写:水族馆的建设、经营、管理,与之相关的海洋生物的展示、养殖以及配套服务设施,包括生物及生物环境模拟展示,餐饮、卖品部、停车场的经营和管理及烟、酒的零售。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1997修正)
1、第三条 本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根据《规定》和本细则,遵循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加强监督管理,保护和促进本市渔业生产的发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水产养殖,保障水产养殖者的合法权益,发展水产事业,满足人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3、承担牵引费、清理费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在接到缴纳费用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