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宠物饲养管理办法
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越来越多人家中开始饲养宠物狗,但接踵而来的是遛狗不拴绳、犬只随地便溺、吠声扰民等各种不文明现象,及由此导致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冲突。不文明养犬不仅使人们不堪其扰,我市法院也审理过数起因饲养烈性犬伤人的案件。
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小区养狗的相关条例,有规定饲养动物的一些责任承担及侵权处罚等。《家犬管理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及近郊区、新兴工业区禁止养犬。生产(包括牧犬)、科研用犬、警犬必须实施检疫免疫。发现可疑病犬,要立即捕杀,以保证安全。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