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蛙养殖废水排放标准
1、场地条件:牛蛙池塘要求水源充足、排灌方便、环境安静、水质无污染、交通便利等,通常每100平方米为1个大池。温度:牛蛙是定温动物,生长的最适温度为25-32℃,繁殖适宜温度为20-30℃。
2、处理时间一般为7-15天,视养殖场污水的浓度和污染程度而定。处理过程中需要定期检测养殖场污水的PH值、COD、BOD等指标,以便及时调整处理剂的用量和处理时间。
3、水质标准可参照渔业用水标准,一般水溶氧量应在5毫克/升以上,ph值在5-8之间,透明度在25-30厘米,盐度不高于0.2%。此外,未受污染的电厂余热水、地下温泉水、深井水等也可用来养殖牛蛙。
4、水深至少在牛蛙后腿踩不到底的深度上。池壁要高出水面30厘米左右,再在池壁上围一圈向内倾斜的20厘米高的纱窗布。池内不应设置隐蔽的死角或洞穴。
5、在牛蛙养殖池上方30厘米处吊挂大口盆、托盘等,内放诱饵如废畜肉、鱼内脏等诱蝇育蛆,当蝇蛆爬离盆口掉入水中,便成了蛙的佳肴。也可建一小池,在池内放入豆腐渣,再投入洗米水等,在池面上加盖,过若干天蛆虫育成,就可投喂牛蛙。
养殖场污水处理方法,附排放标准
如果养殖场规模小且附近有废弃的沟塘和滩涂可供利用时,应尽量选择该方法以节约投资和处理费用。(4)人工好氧生物处理是采取人工强化供氧以提高好氧微生物活力的废水处理方法。
接着废水流入接触氧化池进行生化反应,随后进入沉淀池(上清水进入消毒池,污泥定期使用污泥泵将其打入污泥浓缩罐),经过过滤消毒处理达到排放标准,最终进行排放。
处理达标根据不同浓度一般需要25-45天,处理完成后可以很容易达标农灌水标准直接农灌,如果有排放许可证需要对外排放通过沉淀、过滤等方法将处理后的水体分离,达到达标排放的标准。
养殖污水采用什么样的排放标准
法律分析:(1)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下列水域,执行一级标准。(2)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下列水域,执行二级标准。(3)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①和②以外的水域时,水质必须符合待排入水域的质量要求。
行业标准是《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如果排水点用于农业灌溉,应该遵守农田用水标准,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这个标准更严格一些。
对处理的养殖尾水,其中氮的排放不超过氮排放浓度的百分之80,磷排放不超过磷排放浓度的百分之70。对处理的养殖尾水,其含量的重金属铅、镉、汞、砷、铬、锌及其他元素均不超过能耐受的污染物标准。
、畜禽养殖废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排放去向应该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养猪场养猪污水主要包含猪尿,部份猪粪和猪舍清洗水,属浓度较高的有机养猪污水,并且悬浮物和氨氮成分大。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七条 省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有的,规模养鹅需要满足《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法律分析:养1000鸡用办手续。养殖场需要具备用地证明,规划意见,立案备案手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生产经营取可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等证件才能进行养殖。
法律分析: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环保局举报或者12369电话举报。
法律分析:看具体情况来判定:其如果经过当地林业部门的批准,林地建养殖场就属于合法的行为。其如果没有经过当地林业部门批准,私自建养殖场的,就属于违法行为。
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法律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是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2、第十二条 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依法组织划定畜禽禁止养殖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不得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3、处以罚款等惩处。法律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