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2修正)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池塘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第三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本省管辖的海域环境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生活和农业面源等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农村哪些区域是禁养区?禁养区指的是禁止养殖的区域,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而划定禁养区的依据,根据《环境保护法》《畜牧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进行,目前禁养区的划定范围包括这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汇入松花江水系的所有地表水的全部集水区域(以下简称流域)的水体污染防治。第三条 流域水污染防治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明确责任、依法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就黄河流域而言,多年来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会同有关省(区)的 水利、环保部门,先后制定了一些水系的水污染防治条例(办法),有些省(区)还 制定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但有关流域全局的《黄河水污染防治条例》虽 历经多年,数易其稿,至今仍未能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