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殖用地新规定
1、农村养殖用地新规定: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种植设施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据国土资源部最新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4、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生猪养殖用地占用一般耕地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取消15亩上限规定,具体根据各地的养殖规模来确定。
5、法律依据:《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1)任何地方政府都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
对于养殖用地国家有什么政策
1、养殖业用地按种植业用地对待。养殖业用水用电按种植业计算征收费用。金融部门对养殖业小额贷款要放开,加大信贷力度,可以实行联户担保。
2、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未经批准不准占用一般耕地。
3、法律主观:养殖用地新政策是: 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国家对养殖业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养殖业用地按种植业用地对待。养殖业用水用电按种植业计算征收费用。金融部门对养殖业小额贷款要放开,加大信贷力度,可以实行联户担保。
5、年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在农业用地上修建养殖场,不算属于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无需再审批养殖用地,但也要注意必须达到环评设计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才行。
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
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就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畜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作了全面部署。
2、《意见》明确将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纳入乡村产业振兴实绩考核,强化财税、金融、保险、用地等政策扶持。持续巩固和深化机构改革成果,完善畜牧兽医工作体制机制。
3、我国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增强,在保障国家食物安全、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产业发展质量效益不高、支持保障体系不健全、抵御各种风险能力偏弱等问题。
4、近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5、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保障畜禽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促进我国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拟完善畜禽遗传资源和种畜禽管理相关规定,完善有关扶持政策规定等。
6、基本考量 《意见》重点着眼四个方面: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紧扣当前制约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还不够高、疫病防控体系还不够健全、农牧结合还不够紧密、畜产品精深加工还不够强等突出问题,精准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