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实施办法
第六条 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水利工程水价核订及水费计收管理暂行办...
1、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引滦供水工程和其他供水工程正常进行,以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对水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缴费后三小时内来账到水。以下是关于交水费的相关信息:一般是缴费后的当天来水,取决于抄表员及时看到了该缴费信息,水费不需要预付费。
3、当月用50吨水个用水量确实挺大的,建议您把水表总开关关一下,看看水表还走不走,注意收集证据,如果确实是水表坏了请及时联系自来水公司,如果他们不配合可以投诉。
4、自来水费和污水处理费三部分,其中水资源费和自来水费统一定价,污水处理费另外收取。
5、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用户按规定交付水费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核定水费标准及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第三条 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费标准和计收办法可参照本地区的水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制定。
6、《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对征收水费的目的,核订水费标准的原则,水费的计收、使用和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农业灌溉用水收费文件
海原县参考2021年9月27日发布的《海原县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执行方案》(海政办发〔2021〕87号),海原县农业灌溉用水收费标准为:(1)扬黄自流灌区0.185元/立方米。(2)水库自流灌区0.125元/立方米。
农业灌溉用水收费标准及依据:小Ⅱ型水库农业灌溉用水水费:10 元/亩; 山坪塘农业灌溉用水水费:5—10 元/亩; 场镇生活饮用水水费:3 元/m3。
城镇生活和工业用水,按供水成本加一定年盈余核定水费标准,年盈余按供水工程投资的4~6%计算。第六条 农业用水,凡是已经具备按方计费条件的,都应按方计费。
(一)农业用水 取滇池水灌溉农田,每亩每年交纳水费1.5元;靠蓄水工程自流灌溉的农田,粮食作物每亩每年交纳水费6-10元;经济作物(包括蔬菜、烤烟、药材等)每亩每年交纳水费不少于10元。
法律主观:国家规定农村水费收费标准:2元/吨。农村水费的收取一般执行“两部制水价”,即基本水价加计量水价。限定吨数以内的部分实行基本水价,超出部分实行计量收费。
取用地表水:(1)农业:直接从江河、湖泊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在我省《用水定额》(或限额)内取用水免收水资源费。超《用水定额》(或限额)部分按以下标准征收水资源费:1)农业灌溉:0.02元/立方米。
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
尚不具备按方计费条件的,可暂按市亩收费,粮食作物每年每市亩(供水不超过五百方)收费2.5-3.5元,经济作物每年每市亩(供水不超过六百方)收费3-4元。(二)提水灌溉。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部门管理的具有供水功能的蓄水、引水、提水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核定和水费计收管理。第三条 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
《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共30条 主要针对城市供水的水源保护、供水管网建设、供水质量控制、价格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贵州省水利电力厅负责归口管理全省水利工作,各级水利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利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解决好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整修、配套、保护、征收水费、用水纠纷等问题。
经营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经营性部分的运行管护费用,以及工程改建扩建、除险加固、大修理、更新改造等费用由工程所有者、经营者承担。
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河道、水库的供水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水河道和水库。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城市供水的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的正常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严格执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河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行洪河道、城市供排水河道和有关水库(以下统称市管河道)的管理。
第六条 市和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河道管理单位、河道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加强河道管理,执行防洪调度命令和供水计划,维护河道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